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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院2023年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024件

    2024-06-04 17: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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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积极践行现代司法理念,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327件,审结17024件,同比分别上升11.77%和11.32%。一是坚持最严法治。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审结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案件640余件。强化公益诉讼职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严格行政责任,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46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二是坚持系统保护。坚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统筹发挥刑事审判惩治教育、行政审判预防监督和民事审判救济修复功能,加强泰山、沂蒙山、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司法保护,落实“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共放流鱼苗2000万余尾,开展劳务代偿270余人次,补植树木2万余棵。三是坚持协同治理。强化跨区域司法协作,与有关高院签署《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协议》。健全执法与司法协作,与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与省水利厅等部门(单位)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二、围绕中心大局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服务保障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在黄河岸边巡回审理案件40余件。开展黄河保护法“五个一”宣传贯彻系列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86次、参加人员8000余人次。去年10月,5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山东法院黄河司法保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二是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开展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调研活动,形成《关于环境资源审判中发现的影响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情况分析》并专题报告省委。依法妥善审理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案件,积极运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替代性方式,找准助力企业绿色合规发展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点。三是服务保障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专项整治,研究制定11条服务保障举措。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58件,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妥善化解涉土地资源纠纷,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860件,全力保障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

      三、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一是推进府院联动。与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府院联动协作机制,与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联合建立黄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将司法建议作为能动履职的重要途径,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99份。就审理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首例环评文件造假入刑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省生态环境厅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是加强多元解纷。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聚焦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常见领域重点行业,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多样性需求,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

      四、深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一是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继续推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归口审理,抓实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人员专业化,提升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成效,抓好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融合,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精品典型案例培树。注重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和引领价值导向方面的作用,抓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山东41个案例成功入选最高法院案例库2篇案例入选“两高”联合发布典型案例,1篇案例被收录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1篇案例入选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三是锻造审判专业能力。强化法答网平台运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条线共提出问题404个,答复312个。开展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审判技能竞赛,全方位、多角度锻炼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深入开展理论实务研究,召开实务研讨会和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座谈会,对审判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交流研讨。

      2024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严格贯彻落实“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要求,以“三强三优”专项活动为抓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司法理念,更加积极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助推新质生产力不断提升,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甲医院、乙医院、丙医院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甲医院引进伽马刀设备一套,内含201枚Co-60Ⅱ类放射源。2013年,丙医院与乙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约定将伽马刀设备租借给乙医院。后合作终止,双方约定协议终止后2个月内丙医院将涉案伽马刀及放射源搬离。此后,双方并未对涉案放射源依法进行处置,一直闲置于乙医院处。甲医院、乙医院、丙医院就处置责任承担产生纷争,导致涉案放射源一直未能得到处置,带来放射性污染严重危险。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甲医院、乙医院、丙医院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甲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因甲医院、乙医院、丙医院对涉案放射源长期闲置放任不管,对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健康形成危险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共同支付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甲医院、乙医院和丙医院分别实施了不履行处置涉案放射源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均足以导致放射性污染危险发生。依法判决甲医院、乙医院和丙医院连带承担涉案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放射性污染的不可视性容易导致管理者麻痹,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后赔偿无法弥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对此类污染更应注重防患于未然。本案中,涉案放射源违规闲置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危险,人民法院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发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擅自处置,并裁定先予执行全部处置费用,保障了涉案放射源的后续处置。同时,甲医院、乙医院、丙医院作为涉案放射源的登记使用人、实际使用人,均未履行处置责任,依法判决其对消除涉案放射源危险产生的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教育、警醒相关从业者规范生产经营,积极履行放射源处置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二:林某某、汪某等四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指使被告人汪某先后注册成立甲公司、乙公司,伪造并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后林某某让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靳某某及蒋某某分别“挂靠”在甲公司、乙公司。靳某某收取费用3.5万元,但不参与环评报告编制、审核、签名,并根据林某某的要求提供生活照片用于伪造环评工程师到项目现场踏勘的证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某等人在靳某某和蒋某某未参与任何编制环节,公司未开展任何环评工作的情况下,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将盖有甲公司、乙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通过被告人汪某、谷某某等中介人员出售给他人,共形成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927份,获利共计79.9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伙同被告人汪某、谷某某、靳某某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通过刑事手段打击环评文件造假行为的案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本案中,被告人从未参与任何实际环评业务,以低廉的价格出售、倒卖环评资质页,严重破坏了环评行业市场秩序,进而危害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严厉打击了环评造假违法犯罪行为,对环评行业从业人员严守底线、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教育和威慑作用,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环评秩序,促进环评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有助于从源头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预防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春天以来,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位于沂源县某村的林地平整并铺设沥青铣刨料,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存放建筑设备等。经鉴定,宋某某铺设沥青铣刨料面积20.28亩,占用林地面积20.23亩,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非法占用农用地区域的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令宋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前根据《沂源县某村损毁土地生态修复工程设计》的方案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若不如期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15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的同时,判令其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案例四: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进玳瑁、盔犀鸟等野生动物制品,并通过网络直播间对外销售,获利共计12万元。2023年9月20日,刘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刘某某直播工作室查获9种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被查获的砗磲、盔犀鸟、一角鲸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98838.59元。其中,盔犀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野生动物,非原产我国,已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刑事案件。盔犀鸟并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从发现到濒临灭绝仅用10年,现存数量不足百只,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被告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后通过网络直播间销售,严重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科学认定盔犀鸟制品的价值,准确把握裁判尺度,既保护了生物多样性、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了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案例五: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苏铁并发布出售信息。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查获苏铁植物19株,经鉴定,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涉案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的苏铁19株已送回其原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进行移栽管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苏铁是现存最古老的种子植物、珍稀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将涉案苏铁运回原生地进行移栽管护,并将联系原生地移栽管护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形成“惩罚—修复—监督”的完整闭环,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对于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六:曹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作为山东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采用含硫量超标的煤矸石进行生产,为逃避环保部门及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监测,擅自停运废气自动监测设施,人为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经调阅数采仪信息发现,至同年4月7日下午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监测设备一直处于标定状态,导致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

      【裁判结果】

      鱼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经营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曹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曹某某从事涉排污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限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定罪判刑+从业禁止”,严厉打击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失真刑事犯罪,并就第三方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未能严格履职向其发出司法建议,教育、警示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强化责任落实、增强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促进行业治理的重要作用,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

      案例七:某文化旅游公司与某物种保育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7日,某文化旅游公司与某物种保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文化旅游公司将景区内三号棚提供给某物种保育公司用于野生动物饲养等,某物种保育公司应当按时预交电费,否则某文化旅游公司有权切断供电。后某物种保育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预交电费,某文化旅游公司对某物种保育公司经营的涉案大棚进行断电,造成鹦鹉幼鸟及多枚孵化蛋胚胎等死亡。经鉴定,死亡的野生动物价值总计1410550元。

      【裁判结果】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角度考量,在某物种保育公司欠付电费的情况下,某文化旅游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其采取断电方式维权,显属不妥,其对某物种保育公司养殖的野生动物死亡存有一定过错。某物种保育公司作为专门的野生动物养殖公司,更应知晓断电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但其未积极履行交纳电费义务,也未采取其他供电方式等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亦存有过错,综上,双方对于涉案野生动物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本案虽系因供电引发的合同纠纷,但在涉案场地养殖培育野生动物幼鸟及多枚孵化蛋等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未考虑断电对野生动物生命安全的影响,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由野生动物的生命买单。人民法院将合同双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漠视野生动物生命的行为作为过错考量因素,彰显了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保护生物多样性理念,以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坚定立场,同时对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高某、张某等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高某伙同其妻张某、其弟高某甲,由高某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王某某等8人(均已另案处理)在汽修厂收购废机油。王某某等8人驾驶非法改装车辆,在济南、德州等地的多家汽修厂收购废机油,拉至各自的储油窝点存放,对沿黄流域土地土壤造成污染。2019年以来,高某累计收购废机油2900余吨,涉案金额90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废机油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高某甲明知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委托他人收购废机油,仍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三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保护公益的原则,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融入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惩治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让行为人充分承担修复责任,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本案的审理,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力打击,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聊城某公司与茌平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9日,茌平某公司将2019年和2020年碳排放配额(尚未清缴)转让给聊城某公司。因该交易未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进行,双方无法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交易,聊城某公司无法取得茌平某公司转让的碳排放配额的所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关于碳排放指标转让的约定,茌平某公司退还收到的碳排放配额款项,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茌平某公司与聊城某公司均系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违反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外私下交易,双方合同中关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约定违背了公共秩序。遂判决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内容无效,茌平某公司返还聊城某公司碳排放配额转让款2573717.12元、赔偿聊城某公司损失738542.3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本案判决确认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私下进行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无效,既有利于引领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合规交易,又有利于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用,促进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黄河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体现了在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初创阶段,人民法院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担当。

      案例十: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以改良土地为由,与东明县菜园集镇某村生产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该镇黄河大堤西侧原窑厂旧址处土地使用权,但杨某并未修复改良土地,而是在该处土地上挖砂出售。自2022年1月以来,杨某挖取砂土出售共获利238950元。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东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杨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主动修复被损害的黄河河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所退赃款50000元已上交国库,其余赃款188950元继续追缴;杨某恢复采砂黄河河道原貌(杨某已在法院监督下主动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河道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及河堤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危及黄河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黄河保护法》与《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被告人在判决前主动完成生态修复,有力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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