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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山东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一审案件577件

    2024-06-26 1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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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法制网6月26日 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23年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发布涉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在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态势下,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数呈稳步下降趋势,大宗毒品、大型制毒犯罪案件亦呈减少趋势,202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一审案件577件,同比下降17.7%;判决毒品犯罪分子904人,同比下降19%。从罪名分布情况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

      二、全省法院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抓制度落实,推动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在省法院党组领导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禁毒任务贯彻落实,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完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省法院组织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能力水平,更好适应毒品犯罪打击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三是强化部门协作。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制定《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资产调查处置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资产的调查、处置等问题,加强对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资产处置的指导,切实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

      (二)抓案件审判,依法从严打击各类毒品犯罪。一是持续从严打击。保持严打态势,全省毒品犯罪重刑率为18%,高出普通刑事案件重刑率13个百分点;毒品案件缓刑适用率为8%,比普通刑事案件低14个百分点。二是明确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跨境毒品犯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以及吸毒后实施的强奸、伤害、驾车肇事肇祸等衍生犯罪,对于职业毒贩及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坚决从重判处。

      (三)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依法能动履职。一是坚持推动府院联动。针对禁毒工作的突出问题,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一体化推动问题综合治理。针对笑气滥用问题,省法院深入调研向省委政法委提交加强综合治理的报告,与政府、公安、检察等部门对接,推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二是坚持深化宣传教育。各地法院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宣判、发放宣传材料、播放短视频等方式开展禁毒宣传;省法院组织开展第二届全省法院禁毒典型案例评选及禁毒短视频拍摄评选活动;通过邀请在校大学生观摩毒品犯罪案件庭审、法院开放日、法治教育进校园等活动深化青少年毒品预防。

      三、全省毒品犯罪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滥用麻精药品问题。当前传统、合成、新型毒品“三代并存”格局明显,麻精药品滥用问题抬头,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了涉麻精药品问题。此类案件问题复杂,涉及医疗系统管理、药品管理等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问题。在严打毒品犯罪态势下,毒品流通越发困难,一些吸毒人员开始滥用相对较易购得的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笑气”。“笑气”有类似毒品的效用,长期滥用会造成人体不可逆的伤害,目前已经有因吸食“笑气”而导致瘫痪和死亡的案例。对于滥用该类物质的行为,以及明知他人系滥用而向其出售的行为,需严厉打击。

      三是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涉毒犯罪治理问题。25岁以下毒品犯罪被告人占比由2022年的8%下降至6%,数量由2022年的84人减少到53人,治理效果明显。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的涉及未成年人。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好奇心强,对吸毒危害后果无充分认识。社会、学校、家长需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积极教育引导青少年远离毒品,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全力推动禁毒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禁毒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马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以自用为目的种植罂粟亦涉嫌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冬,被告人马某在其村庄一垃圾桶旁捡到一颗罂粟果(俗称“大烟葫芦”),遂种于自家后院中。次年5月,马某种植的罂粟(俗称“大烟苗”)被公安人员在联合巡查中予以查获并强制铲除。经清点,马某栽种的罂粟中,高度40厘米以上的有38株,30厘米至40厘米的有578株,20厘米至30厘米的有371株,20厘米以下的有380株,共计1367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马某种植罂粟目的系自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马某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罂粟是一种常见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果实是提炼制作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罂粟苗和罂粟壳中亦含有吗啡等生物碱,长期食用会损害中枢神经和消化系统,造成免疫力下降等各种身体病变,严重的可危及生命,因此,我国对罂粟种植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除药用、科研和科普教育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一律禁止种植。近年来,随着禁毒宣传的进行和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的持续打击,该类案件逐渐减少,但仍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部分群众对种植罂粟的危害认识不全,法律意识淡薄。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罂粟花虽艳丽无比,但切勿非法种植罂粟。须知,只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就涉嫌违法、犯罪。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观念,树牢禁毒意识,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避免因一时糊涂而付出沉重代价;同时要注意提高辨识能力,如果发现有人非法种植罂粟,应及时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二

      卜某某等贩卖毒品、强奸案

      ——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三唑仑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不能随意买卖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售卖含三唑仑成分的精神药品的信息,后向他人贩卖,非法获利9900元。同年8月,被告人卜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三唑仑等麻精药品迷晕被害人后实施强奸行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三唑仑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不能随意买卖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卜某某等违背妇女意志,以使用药物令人陷入昏睡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催眠、镇静、抗焦虑等作用,因其具有催眠、麻醉的功能,能够让人产生头晕、困倦等症状,近年来这一药物被一些不法分子作为“迷药”售卖,用来实施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因为好奇心理被别人引诱,尽量不要独自前往环境较为复杂的场所,出门在外不要随意接受陌生人的食物、饮品、香烟等。如果不慎服下了麻精药品,产生头晕、四肢瘫软等症状,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周围人员求助,面对损友的诱惑,如“不会成瘾”“玩一玩、试一试”等花言巧语,要坚决拒绝,避免掉入“一试毁终身”的毒品泥潭。

      案例三

      刘某某走私毒品案

      ——非法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入境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寻求刺激,在明知某药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成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了该产品的瓶装液体药品自用。2022年9月5日,刘某某所购物品邮寄到某国际邮件处理中心,被海关缉私局查获。经检测,该瓶中液体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数量为17余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非法将其邮递进入国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某些管制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极具迷惑性,容易让人对买卖、吸食此类毒品抱有侥幸心理。γ-羟基丁酸在我国被列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在临床上常被用作麻醉剂、镇静剂,本身易溶于酒、水、饮品之中,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非法从境外购入此类管制麻精药品的行为,属于从严打击的源头性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均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呼吁公众,在没有特殊需要,未获得处方时,不要购买此类药物,如遇到亲朋好友要求海外代购药品的,一定要认真阅读说明书,对于要求代购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一定要果断拒绝,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案例四

      针对加强成瘾性处方药物管理发出司法建议

      【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发现涉案的多名未成年人在未开具处方的情况下,从药店长期、多次购买某种含有管制精神药品成分的处方药,该药在大量服用后会产生眩晕、亢奋感,有致幻作用,具有成瘾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该地区部分药店存在未将该药品按处方药物规范管理、向未成年人销售该药物等违规、违法行为,暴露出成瘾性处方药物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人民法院向监管部门发出《关于加强对处方药物管理的司法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行业管控,严格落实销售处方药物实名登记制度,对落实不到位及非法销售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二、加强流通监管,加大对处方药物市场流通的监测、管控,实行处方药物购买台账管理和购药异常行为预警制度。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及购买者的守法意识,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安全用药。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回应,在全面落实司法建议相关事项后向人民法院进行了书面函复。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针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因监管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购得成瘾性处方药物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协调,并强化跟踪落实,成效显著,具有积极的示范效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抓前端、治未病”,深入分析禁毒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点穴式”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致力在全社会形成识毒、防毒、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五

      张某甲等危险作业案

      ——严厉打击涉“笑气”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等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经营、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气罐存储在停放于某市某小区附近大院内的货车上,雇佣他人收发、分装一氧化二氮气罐,并收取货款。经鉴定,一氧化二氮气罐属于压缩、氧化性危险气体,具有生殖毒性及麻醉作用,违规存储、运输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等虽取得一氧化二氮经营许可证,但其许可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存储设施的经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违法从事一氧化二氮的存储、分装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张某甲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十五日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虽不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其具有成瘾性,长期吸食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严重伤害,可致人脏器损伤、缺氧、昏迷、瘫痪,甚至死亡,危害性极大。在查获的吸食“笑气”人员群体中,35岁以下年轻吸食人员占比超过95%,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笑气”滥用已严重侵害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对于明知他人吸食“笑气”仍对外销售、存储经营、运输的行为,必须多管齐下,采用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手段进行严厉打击。本案中,法院依法严惩涉“笑气”犯罪分子,为心存侥幸、意欲谋取非法利润的人员敲响警钟。在此也提醒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朋友,提高对“笑气”等成瘾性物质危害性的认识,远离笑气,阳光一生。

      案例六

      柳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盐酸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周某某均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资质。2022年4月26日,张某某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将1吨盐酸以6 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柳某某,柳某某以10 700元的价格转售给周某某,周某某以25 000元的价格转售给钟某某(另案处理)。在商妥价格并支付款项后,张某某将1吨盐酸分装在40个塑料桶中,通过物流按照柳某某的指示发送至某物流园;后柳某某安排他人倒货后,按照周某某的指示发货至某工业园区,由钟某某安排人接收后用于制造毒品K粉并贩卖。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山东作为化工大省,化工原料较为丰富,列入国家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均有涉及,加之我省交通便利、物流快捷,易成为毒品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本案所涉盐酸属于基础化工原料,同时也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而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均具有长期销售化学品的经历,知晓国家将盐酸作为制毒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仍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买卖,且其交易的盐酸最终被用于制造毒品并流入市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化学品原料管控,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防范毒品犯罪,人人有责。

      案例七

      周某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曹某某、周某某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的同时,在其家中容留张某、刘某某吸食毒品5次;被告人张某某在购得毒品后,容留他人吸毒6次。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提供场所及便利条件,其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曹某某等10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被数罪并罚。张某某虽未贩卖毒品,但其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所控制的场所吸毒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亦被处以刑罚。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禁毒是每一个公民不容推辞的社会责任,若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不管不问,更不能碍于情面或者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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